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促进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规范开展,根据《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公办、公办性质、普惠性民办园以及上述园3-5岁在园幼儿数由学前教育部门负责区分和确定,县级、市级学前教育部门对公办、公办性质、普惠性民办园以及上述园3-5岁在园幼儿数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县级学前教育部门的备案资料填写《  年 季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统计表》(附件1)按时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市级财政拨款基础数据。

第二章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宣传、申请、认定、公示

    第四条 大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通过宣传画、明白纸、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每个幼儿家庭。

    第五条 幼儿园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儿童需填写《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当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给予资助。学前教育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二学期受助儿童如有变动,应对新增加的受助儿童进行申请、认定、公示。

    第六条 相关幼儿园应当成立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应适当采取家访、电话询问、观察幼儿日常情况等方式对幼儿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第七条 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应做出公示名单(附件   2),由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资助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有相应的照片留存备查。公示结束后,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县级资助中心。

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金拨付、发放

    第八条 政府助学金拨付至县级财政后,县级财政应足额配套资金,两周内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财科应积极配合,做好账务处理,及时与教育资助部门沟通。政府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在确保达到平均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资助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第九条 自2012年秋季开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发放应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推行山东省学生资助卡加强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教财字[2012]27号)的规定,统一使用山东省学前教育资助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和使用学前教育资助卡,学前教育资助卡应当发放给幼儿监护人,严禁幼儿园等机构滞留、代存学前教育资助卡,严禁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冲抵幼儿学杂费、生活费。

    鼓励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实施县级集中支付。

第四章  建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发放完毕后,幼儿园应当整理受助幼儿《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和相应证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幼儿公示表》(附件3),《学前教育资助卡领取登记表》(附件4),《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领取登记表》(附件5),顺序装订存档。填写《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儿童汇总表》(附件6),建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信息电子档案,同时将电子版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中心汇总本县信息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本季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发放结束后一周内,填写《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资助工作、资助信息的真实性、政府助学金资金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制定本园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的学前资助领导小组和学前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学前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宣传、申请、认定、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将采取年终绩效考评制度,由幼儿园自评和市资助中心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标准见《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实施细则》(附件8)和《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评分表(幼儿园)》(附件9)。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所属幼儿园进行检查考评,并将上一年度考评结果汇总后于每年三月份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资助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幼儿园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   年   季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统计表》

2.《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3.《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幼儿公示表》

4.《学前教育资助卡领取登记表》

5.《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领取登记表》

6.《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受助儿童汇总表》

7.《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8.《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9.《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评分表(幼儿园)》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